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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结算纪律。
  •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
    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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