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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是一私营企业主,为自己和妻子各办了一份99鸿福终身保险,并在保险合同上受益人栏里填上了他们的儿子乙和女儿丙的名字。乙天生智障,现已年逾二十却连话都说不清楚,生活也无法自理。但甲认为这与买保险没什么关系,且也不是多光彩的事,故在投保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此事项。丙智力正常,但还不满十五岁。2003年3月,甲和妻子在外出旅游的过程中不幸双双遇难,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乙系无行为能力人,无受益人资格,以甲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拒绝理赔。与此同时,被保险人甲生前尚有欠丁的一笔债务未还,丁遂向保险公司要求以保险金偿债。乙和丙的监护人戊则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将保险赔偿金按合同约定赔付给丙,并且不能用来偿还丁的债务。丁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以保险金为甲清偿债务?
  • 丁无权要求以保险金清偿甲生前所欠债务。《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本案中,甲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指定受益人丙,受益人有合法受益权且没有放弃或丧失受益权,故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各项债务。甲因商业活动而发生的信贷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是建立在其私营企业财产担保基础之上的,即使被保险人死亡后,其私营企业资不抵债而破产,债权人对其债权的追偿也仅以其遗产为限,寿险保险金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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