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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北京某公司杨燕被单位派往上海,担任公司的办事处主管。在外地工作期间,杨燕与一位叫王勇的男子恋爱、同居并怀了身孕,就在她即将生产时,该王勇不辞而别,突然失踪。杨燕只身回到北京生下了孩子。在家休息两个月后,杨燕向公司提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要求,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杨燕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燕的申诉请求。非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 本案主要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适用条件问题。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不是无论什么情况,只要女职工生育了,都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我国,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另外,《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亦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因此,本案中杨燕系非婚生育,依法她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申诉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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