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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是对一宗地上新确认的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前如何进行地价评估?
  • 根据1999年12月29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4条、第80条、第81条规定,公司设立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在改制企业拟订的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估价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评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土地估价报告经企业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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