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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的区别。
  • 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与属于普通程序的二审程序相比,有以下区别:
    (1)审理的对象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包括正在执行和已执行完毕的,二审程序审理的是判决和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
    (2)提起的主体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起,或者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二审程序则由享有上诉权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依法上诉,或者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抗诉而引起;
    (3)提起的理由不同。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经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实有错误,才能提起,而二审程序对有上诉权人的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4)提起的期限不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法律没有规定期限,二审程序的上诉或抗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法院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按照二审程序审判的法院只能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6)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减轻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而二审程序必须严格遵守“上诉不加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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