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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 为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要求如下:
    (1)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按国家规定设有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除接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外,还应接受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其业主应当在开工前一个月,同时到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2)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人防专业部分的工程施工质量,由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质量监督。
    (3)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专业部分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人防专业部分达不到合格的,整个建筑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4)防空地下室人防专业部分的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进行人防专项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5)防空地下室人防专业部分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有关资料,应当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结建防空地下室人防专业部分的质量监督检测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取费标准,由人防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向业主收取,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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