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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各国刑事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贯穿于刑事程序始终的时常发生利益冲突的矛盾方面。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中,都确认了"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的原则,即任何人都没有协助证明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义务,侦控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负此项义务。同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强迫承认犯罪。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必自我归罪"的原则,但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个原则。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的义务",即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请围绕"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来谈谈你的看法。答题要求: (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 (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 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保护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但受到我国自身国情的影响,"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这两个看似矛盾的原则仍然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共存。我认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是基于程序正当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考虑;而"如实供述义务"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存在是出于发现案件真实、打击犯罪的需要。两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必自我归罪原则"更多地体现一种程序公正,而"如实供述义务"更多地体现一种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第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都追求纠纷的公正解决;第二,实体公正的实现依赖于程序公正的保障。
    所以,"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和"如实供述义务"追求的目标都是实现社会正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由于各自本身的目的价值与形式价值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发生价值冲突的情况。此时,应当坚持程序优先的价值选择方案,即在无法兼顾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前提下,程序公正的实现具有优先性,有限的资源配置应当首先致力于实现程序公正。在实际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如实供述义务"的存在,极易导致在办案过程中出现刑讯逼供的情况。
    而"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则保证控辩双方诉讼程序上的公平,实现程序上的正义,防止刑讯逼供,减少人们所受到的不公正审判和冤案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所以当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应该以"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为优先。但是,"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中国法律传统互不相容。按照中国的传统观念,法律的功能或作用是维护社会正义,其精神实质是更加追求实质正义,保证"有罪必惩"。
    而"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则可能因为无法取得口供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可能是有深厚传统意识的国人所接受不了的。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治安形势非常严峻,而我国现阶段的侦查技术、侦查设备还比较落后,"如实供述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仍起到有效打击犯罪的作用,所以其在一段时期内的存在也是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的。
    综上所述,在现有的国情下,"不必自我归罪原则"与"如实供述义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并存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认为,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推进,程序正义优先的原则会越来越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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