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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4月21日,集装箱公司昆明南站承运2只20英尺集装箱,托运人:昆明宗昌物流有限公司,到站:泰山,收货人,鲍文云,票记品名:重钙。该批货物到站后,泰山站会同收货人开箱确认,货物实际品名为“氟硅酸钠”,属二级毒性物质(铁危编号61514)。经进一步查实,该批货物与收货人向到站提供的购置货物的增值税发票记载品名一致。按照现行法律规章的规定,试分析托运人、发站存在哪些违法、违章行为?
  • 1.托运人受利益驱动,为逃避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登记和安全监管,在熟悉货物品名和危险性的情况下,向不具备要求的到站和收货人匿报品名发送危险货物,属恶意匿报品名运输危险货物,直接违反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41条等规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货物时不得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2.昆明南站作为具有危险货物的办理站,在对承运货物的安全监管上存在严重漏洞,安全检查工作不深入不彻底,对匿报危险货物品名查堵工作缺乏严格的措施,致使危险货物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以匿报品名的形式进入铁路运输,直接违反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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