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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如何确定公积金资金的补缴数额,及违反缴存规定的处罚?
  •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违反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行按照上述内容协助公积金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资金追缴、补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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