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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开出一张面额为100万元、收款人为乙厂的商业汇票,汇票为见票即付。第二天,甲公司、乙厂持该汇票到市投资公司提示付款。投资公司将100万元汇人乙厂驻市办事处账号,同年2月3日,乙厂汇给甲公司725320元,3月1日又汇给其1万元,余款挪作他用。投资公司催款后,甲公司无款归还。市投资公司在收不回贴现款的情况下,向市公安局报案。市公安局立案后追回部分款项,认为该案虽有诈骗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现投资公司向法院起诉。本案中票据当事人哪些行为违反票据法规定,违反的是哪些规定?
  • 甲公司、乙厂之间签发、与取得商业汇票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且乙厂取得汇票末给付对价,这违反了《票据法》第10条关于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以及第21条第2款关于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的规定。
    市投资公司付款行为违法,因为甲公司与其无委托付款关系,并且甲公司变无支付商业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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