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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 根据《关于转发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人发[2006]2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青岛市结合本地实际,增加一项政策为:死者的配偶系独生子女且父母无固定收入的,其配偶父母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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