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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要案情:2011年8月,甲、乙二人商定好去盗窃,双方约定由甲入室行窃,乙在墙外望风。后二人为销赃方便,又与开典当行的丙商量,三人一拍即合,甲、乙二人负责盗窃,丙负责销赃。某日,经过事先踩点,甲入室窃得一块手表,刚要离开时,不慎将熟睡的女主人惊醒,被女主人伸手抓住一只手腕。甲顿感害怕,遂抄起茶几上的一个烟灰缸向女主人头上砸去,当即致其死亡。之后,甲越墙而出,告诉乙没什么值钱的东西可偷,只找到了这块手表。甲、乙二人将手表交给丙出售,得款8000元,甲、乙二人各得3000元,丙得2000元。此案由X市公安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甲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孙某与被害人是多年好友,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于是,孙某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刑侦大队大队长经审查后,作出了孙某回避的决定。乙要求聘请律师,侦查员以案件涉及侦查秘密为由拒绝了其要求。乙在羁押期间多次用刀自伤,企图逃避侦查,其亲属以为其治疗为由,申请对其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同意了其申请并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甲、乙、丙构成什么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请简要说明理由。
  • 甲构成抢劫罪,乙、丙构成盗窃罪,甲、乙、丙在盗窃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甲在实施盗窃作案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被害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应当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另丙与甲、乙在事前有通谋,与甲、乙属于共同犯罪,但是甲在盗窃过程中转化为抢劫,超出与乙、丙的共谋范围。所以,甲、乙、丙只在盗窃范围内构成共同犯罪,甲单独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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