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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试述罗马法的五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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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公法和私法,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而作划分,是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包括总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范围;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这是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划分。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和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经人们反复援用确信有拘束力并被通知结义所认可的习惯法。
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这是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对此种分类,罗马法学家的看法不一致,有三分法与二分法之分。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来源于自然醒,是生物间的规则,因为罗马法应由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三部分组成。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因此也被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
4、市民法与长官法。这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构成的法律。与市民法的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一招立法程序制定的,而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际活动逐渐形成。
5、人法、物法、诉讼法。这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与亲属关系等。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续和债等。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法律,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法官职权等。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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