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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市一建材公司下属城南水泥厂为了扩大生产,将其厂内原2.2m的窑径改为2.5m,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也没有“三同时”措施。同年7月,在没有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该厂便将改造过的生产设施正式投入使用,结果造成了污染影响。事后,市环保局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的窑径改造项目既是扩大生产规模,又是改造生产设备和工艺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城南水泥厂投入生产后的烟尘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14.26倍。同时,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南水泥厂也未执行。于是,市环保局于2000年12月19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处罚决定。此案例发生在2000年,依据现在的标准,你认为该厂是否应该做出调整?若是,请说出调整项目。
  • 该厂应该做出调整。依据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按照一定区域内“等量淘汰”或“超量淘汰”落后工艺的原则,通过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逐步淘汰掉一批达不到环保排放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的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和湿法回转窑等落后水泥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倡导清洁生产工艺的政策,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到2005年,全部淘汰普通立窑和窑径2.2m(含)以下机立窑。淘汰无污染治理设施或虽有污染治理设施但仍严重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窑径2.2m以上的机立窑。部分条件成熟的省市,关停淘汰窑径3.0m(含)以下机立窑。淘汰窑径2.5m及以下干法中空窑。在布局与选址上:除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以及生产特种水泥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日产1000吨及以下规模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新建水泥生产项目,应远离人口聚集区、文化区(如文物古迹)。厂址选择应考虑当地风场特征,不允许布置在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地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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