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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3月15日,张某以14万元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日,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险种包括机动车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附加盗抢险,保险金额为140000元,赔偿限额为50000元。同年4月20日,张某驾驶该车外出游玩途中,该车被三名持刀抢劫犯抢走。案发后数日,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报告发现被劫车辆,遂租用一辆吉普车追击堵截。罪犯发现被追捕后,加速逃跑时,驾车坠入20米高的大桥下,造成车损人亡。后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核实,此案中形成如下损失和费用; (1)被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31000元; (2)租用吉普车费用(公安局破案用)1000元; (3)案发后,公安部门为了吊、拖受损机动车辆支出的费用800元。 问: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哪些损失?
  • 本案的损失大致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 第一部分为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二部分为公安部门破案费用,即租车费用; 第三部分为施救费用,即吊、拖车费用。
    第一部分损失属盗抢险保障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第二部份保险公司可不予赔付;
    第三部分费用属于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并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故保险公司要赔付31000+800=3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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