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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辅导期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政策要领。
  • (1)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2)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
    (3)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每次增购前必须依据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4)对每月第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应核减其次月专用发票供应数量。
    (5)对每月最后一次领购的专用发票在月末尚未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次月首次发售专用发票时,应当按照每次核定的数量与上月未使用专用发票份数相减后发售差额部分。
    (6)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可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
    (7)纳税人预缴的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纳税人本次预缴的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可按差额部分预缴后再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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