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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公司决定自1997年3月1日到4月1日一个月内举办“30万元让利大抽奖”的有奖促销活动,并通过某报刊登广告:一等奖10名,每奖最高奖金额为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各种家用电器;二等奖20名,每奖奖额为价值5000元人民币的各种家用电器;参与奖为等值人民币1000元的小家电。至3月25日,全部奖券20万张均被抽走,活动提前结束。据悉公司通过此活动获利近30万元,消费者意见纷纷,有关部门核查发现,仅有1个一等奖、3个二等奖、25个参与奖被消费者抽中。如何认定本案违法性质?
  • ①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一)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及第(三)项“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构成了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②某公司在本案中利用广告对其有奖销售活动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又构成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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