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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什么情况下寿险合同效力终止?
  • 人寿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基于下列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使其效力自终止之日起,归于消灭。
    1、保险期限届满。
    2、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给付完保险金后,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3、被保险人非因保险事故发生致死。因保险标的已不存在,保险合同已无继续的必要,故保险合同终止。
    4、投保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原则上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未满两年,保单不具有现金价值时解除保险合同,就无法领到退保金。如合同订立超过两年,积存有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可在终止合同后领取退保金。但退保金较所交纳的保险费为低,所以,投保人一般不宜随意终止合同。
    5、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为了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才可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因上述事由而终止时,保险合同自终止之日起消灭,但在终止日前的合同效力仍然存在。因此,保险公司对合同终止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仍应负责,这与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同。解除合同的效力,将追溯到合同订立时。换言之,合同一旦解除,其效力自然不存在,即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如发生有充分的解除合同的理由而加以解除时,也可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因不诚实告知而解除的合同,自订立时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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