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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建筑公司以进口奔驰轿车向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时,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立即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但被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出险,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此案该如何赔偿呢?
  • 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保险人单方出具批单变更合同,是一种将自己意志强加于投保人的行为。批单不是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不影响合同的履行。而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代理人承保错误推御全额赔付责任。《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应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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