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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公路项目,签约后,承包商无法在工程现场附近找到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料源和水源,施工中所需沙石料和水源严重缺乏。因此,承包商只得到极远的地方去运这些大宗材料,而且运距逾来逾长,加之路况极差,造成运输负担沉重,工期严重滞后,成本费用直线上升。 承包商就此提出在投标时,业主没有在标书中将这种情况预先告知承包商。而业主则认为根据合同第11款(现场勘察)的规定,承包商已经认真进行了现场考察,对于施工所用的大宗材料的料源和水源应有充分考虑,拒绝任何经济索赔要求。 (1)做为监理工程师你对此有何看法? (2)承包商应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 根据案例所述情况,承包商可能会依据12.2款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向业主方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
    监理工程师不能同意承包商的要求。因为依据11.1款,12.1款的规定,应认为承包商通过业主所提供资料及现场考察,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并且在报价中考虑这些因素的影响。同时,案例中所述情况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计到的。
    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要对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研究,认真作好现场考察环节的工作,充分了解施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报价中体现出来,在管理中采取相应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损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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