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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某,男,38岁,初中文化程度,因故意杀人罪被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报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张某交付甲市公安机关代为执行,公安机关通知该省检察机关派员到场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执行死刑的命令第九日执行,在执行前张某揭发同监室李某盗窃5000元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停止执行死刑。该案件中死刑执行的程序中存在这哪些程序违法?
  • (1)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交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立即执行应当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在该案件中应当交付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死刑立即执行应当通知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督,在该案件中应当通知甲市检察机关监督。(4)执行机关应当在收到执行死刑命令后七日内执行。
    (5)停止执行死刑的情形之一是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本案中张某揭发同监室李某盗窃5000元的犯罪事实不属于重大犯罪事实,不应当停止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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