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2000年9月27日甲某与乙银行和丙厂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乙银行给丙厂发放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甲某(甲某当时任丙厂厂长),将个人自1999年8月18日至2001年8月18日的二年定期储蓄存款单出质给乙银行作为丙厂贷款15万元的质押,其存款单本金16万元,到期利息3万元。合同签订之日,甲某即将存款单移交给乙银行占有,乙银行发放了贷款。2000年11月21日甲某被免去丙厂厂长职务。2001年8月18日甲某的存款单到期,乙银行要求兑现存款单,甲某以丙某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拒绝。2001年9月27日,贷款期限届至,经多次催促,丙某无力偿还,于是乙银行以丙厂和甲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本案甲某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丙某无力偿还,乙银行将如何实现其债权?
  • 根据上述分析,乙银行与甲某、丙厂签订的质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而根据《担保法》第77条的规定,以载明兑现的存款单出质的,存款单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本案中,甲某向乙银行出质的定期储蓄存款单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所以乙银行有权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因此甲某以丙某的债务履行期未届满而拒绝乙银行兑现存款单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但由于此质押合同中没有对兑现后的价款如何处置做出约定,所以乙银行应该与出质人甲某协议是否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甲某有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但未经出质人同意就质权人不得以收取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其债权。因为,在质权人收取价款后,其质权存在于所收取的价款上。但此时质权人不能行使其质权,而只有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丙某无力偿还时,乙银行才可以就此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