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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遇到紧急状态该如何汇报?
  • 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通过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副总经理,向局方书面报告任何偏离。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应急状态发生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机长应当在返回驻地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国际民航组织(ICAO)亚太地区办事处已确定了从2000年2月24日0700UTC时间起,在北太平洋航路空域从FL290至FL410(含这两个高度层)之间实施300米(1000英尺)的垂直间隔运行。
    澳大利亚空域(AUSTRALIAN),从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行RVSM程序。
    南中国海2002年2月21日实行RVSM程序。
    欧洲空域(EURO)于2002年1月24日实施RVSM程序。
    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和中东地区也将在2003年和2004年以后相继实施RVSM运行。
    【CCAR-91附件D】
    1定义
    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空域:是指在飞行高度8700米(29000英尺)和飞行高度12300米(41000英尺)之间使用300米(1000英尺)最小垂直间隔的任何空域。RVSM空域是特殊资格空域,运营人及其运营的航空器应当得到局方的批准方可进入。空中交通管制机构通过提供航线计划信息告知RVSM的运营人。
    2RVSM运行管理
    2.1航空器设备要求:
    A.二个独立的高度测量系统;
    B.至少一个自动高度控制系统:
    1)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进行直飞或平飞时,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20米(65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2)如果航空器在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装有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并带有管理/性能系统数据输入,高度自动控制系统可以在无颠簸、无阵风的条件下,控制高度在要求的高度±40米(130英尺)的偏差范围内。
    C.应当装备有高度警告系统,当显示给机组人员的高度偏离选定的高度超过下列值时,系统告警:
    1)1997年4月9日之前(含)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90米(300英尺);
    2)1997年4月9日之后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为±60米(200英尺);
    D.至少一部具有高度报告能力的二次监视雷达应答机(SSR)。如果只安装了一部,它必须具有转换到任意一个高度测量系统的能力。
    2.2人员资格要求:
    公司飞行人员、机务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等运行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并合格与RVSM运行。
    2.3飞行运行要求
    2.3.1在RVSM区域只能进行仪表飞行计划飞行。
    2.3.2确认所运行的飞机已经获得RVSM运行许可。
    2.3.3在向空中交通服务部门提供的飞行计划中应注明飞机和公司已经获得RVSM运行的批准。应在FPL的第10栏(设备)标注字母“W”以表明公司和所运行的飞机已获得RVSM运行许可。
    2.3.4机组应获取航路气象条件的报告和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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