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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共同纲领对外交政策的规定
-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简称《共同纲领》。它把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提出的三项对外基本方针和有关对外政策都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成为新中国外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政策。《共同纲领》对外交政策的规定有:《共同纲领》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的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共同纲领》第五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政策的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共同纲领》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国民党政府与外国政府所订的各项条约和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应加以审查,按其内容,分别予以承认,或废除,或修改,或重订。”第五十六条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在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与各外国的政府和人民恢复并发展通商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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