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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被录取的毕业生在就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 (1)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的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标注“该学生已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等字样,并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通过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考试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有关证明。
    (2)毕业生未与用人单位约定好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事宜后,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此后又参加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考试并成绩合格,毕业生应马上将此情况告知用人单位,以取得用人单位的谅解,若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同意其攻读研究生,则可以不按违约处理,但需酌情承担部分信誉责任。
    (3)对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随后被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的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凡被录取的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不办理违约手续的,学院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寄发原用人单位。同时,该毕业生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①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已与用人单位约定不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但事后报考而被录取要求攻读研究生、专升本、进入公务员序列的。
    ②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未与用人单位约定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的事宜,事后报考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而被录取,经与用人单位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不予谅解,不出具退函的毕业生且本人坚持攻读研究生、专升本、进入公务员序列的。
    ③被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后,拒不通知用人单位,而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已被录取为研究生、公务员、专升本的毕业生应在接到调档通知或录取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所在系党总支及院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未履行此手续的毕业生,所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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