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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付某的邻居是一家从1997年开始营运的集体面粉加工厂。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灰尘和洗麦子的废水严重影响到付某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付某多次与该厂交涉,才使其上了部分防污设施,但巨大的噪声和刺鼻呛人的麦灰使污染依旧。付某忍无可忍,于2004年到市环保局请求行政处理。在付某交了250元的“污染危害委检费”几个月后拿到了市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其监测结果为,工艺粉尘排放浓度超标0.4倍,噪声超标20分贝。 处理意见: 一是要苯面粉加工厂必须加强治理,达标排放; 二是要求面粉加工厂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污染,包括将散发灰尘的车间安装门窗以免灰尘跑冒,将邻近付某住宅的厂房的天窗封闭以减轻噪声危害和粉尘污染; 三是要求工厂严格遵守早8点至晚18点的工作时间,特殊情况下,工作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2点。并告知付某,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付某认为该处理决定没有体现出他的合理要求,对他受到的健康损害没有给予补偿损失。但该环保局局长说:健康受到损害要求赔偿需要由卫生机构提供的证据,付某只说健康受到损害,但无具体损失的证据,环保局是无法决定给予赔偿的。环保局长的话有道理吗?
  • 有道理。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受到污染危害,都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然而,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需要以受害人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如果受害人仅仅是受到某种危害而在经济上无实际损失,那么受害人便只能要求排除危害。健康受到损害的实际损失主要就是因健康受害而导致的劳动报酬的减少和支付的医疗费等。当然,健康受到损害的程度应当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应当有医疗单位的正式收据(这种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收据就是环保局长所说的证据),而不能仅凭受害人自己的一面之词。因此,环保局长要求付某举出健康受损害及其具体损失的证据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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