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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有哪些规定?

  • 1986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
    (1)支持和帮助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从工作需要和他们的实际出发,坚持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形式要多样。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讲学、翻译、指导研究、人才培训、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活动。聘请单位安排工作应适量适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一般不要担任行政、技术领导职务。对行医、建筑工程设计等涉及人身安全或重大技术经济责任的专业技术工作,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党政机关的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任职或经商、办企业,按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2)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从事专业技术活动,可以取得报酬,其离休费照发,并继续享受应享受的生活待遇。个人收入达到纳税数额的,应依法纳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性学术团体的活动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其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由派出单位或邀请单位按规定报销。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到外地工作,可以保留原地户籍。在外单位受聘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人员待遇负责妥善处理。
    (3)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要提供条件和方便。应允许他们继续在原单位借阅图书资料。为聘请单位服务,需要使用原单位的设备、器材以及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等,须经原单位批准,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4)对于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上作出显著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科技成果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技术进步奖等条例规定的标准或有关奖励标准的,由聘请单位申报。
    (5)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模范地遵守国家法令,执行有关政策,发扬优良传统,讲究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
    (6)支持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各种学术团体充分利用各自的有利条件,积极开展对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以多种方式,组织他们在四化建设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继续发挥作用。
    (7)各级党的组织、宣传、统战部门和各级科委、劳动人事部门以及科协应加强协作,研究解决有关的政策问题和实际问题,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8)离休、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中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9)军队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军内外受聘,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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