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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再代理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 再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的。因此,再代理的代理权应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超越原代理权的,属于无权代理。
    第二,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选任的。
    第三,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不归属原代理人,也不是先归属原代理人,再移转给被代理人。
    区分本代理与再代理的意义在于确定再代理的特别条件以及再代理行为后果的承担。依照《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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