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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计算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各种办公家具,增值税按月申报,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15年7月企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5万元,8月发生的主要经济业务如下: (1)3日,从某林场购进木材一批,收到林场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张,金额60万元,货款未付。 (2)5日,购进货车两辆,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税额3.4万元:进口应征消费税小轿车一辆,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尚未取得稽核比对结果),注明金额15万元,税额2.55万元。 (3)10日,售出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80万元(不含税)。 (4)18日,发生退货一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一张,价税合计2.34万元。 (5)21日,出售2008年年末购进的设备一台,售价17.51万元,设备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 (6)月末盘点发现,上月从某林场购进的原木被盗,成本8.7万元。 本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认证。请计算该公司8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 销项税额=180×17%-2.34÷(1+17%)×17%=30.26(万元);
    进项税额=5+60×13%+3.4=16.2(万元);(尚未取得稽核比对结果,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不能抵扣)
    进项税转出=8.7÷(1-13%)×13%=1.3(万元);
    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17.51÷1.03×2%=0.34(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30.26+1.3-16.2+0.34=1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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