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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原告A(女)与被告B(男)系夫妻关系。A是学校教师,并长期与校长C有通奸关系,夫妻关系长期不和,被告B多次劝解无效。1981年,被告曾向法院提请离婚,因双方都争对儿子的抚养权,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不久,B又听说A与另外几名男教师有不正当关系,于是,精神变得恍惚,1997年3月12日因公出差后,一直未归,此后杳无音讯,经公安部门多次查找无结果。2002年8月6日,原告A向法院起诉,要求与B离婚,当地法院认为,B已经失踪超过4年,不能出庭应诉,但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于是,按特别程序发布公告,1年后作出如下判决:(一)宣告失踪人B死亡;(二)B与A的婚姻关系,自由。本案在适用程序上是否正确?
- 本案在适用程序上是不正确的。离婚诉讼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而不能适用特别程序。虽然被告方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并且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的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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