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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省A市某公司与乙省B市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5个月内交货、提货。供方B市某公司在签订合同后,就去C市组织货源,并将货物放于C市火车站运往甲省A市某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A市。合同履行一部分后,由于市场发生变化,A市某公司不愿再提货,致使大部分货物压在C市火车站。经多次协商不成,B市某公司以A市某公司为被告向C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以双方均不在C市为由,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A市中级人民法院。而A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为由,将案件退还C市中级人民法院。请问以上法院做法是否正确?
  • C.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将案件移送。因为:第一,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属于购销合同纠纷,依法货物发运地(C市)为合同履行地,所以C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A.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不应将案件退回。因为A市为被告所在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对本案也有管辖权,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不能再行移送,如有争议,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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