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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郑民8岁时父母双亡,被其伯父郑成厚夫妇收养。郑成厚夫妇原有一子一女,结婚 后均已分开另过。1989年,郑民的养母病逝。1993年,郑民结婚,不再与郑成厚共同生 活,并且双方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不久,郑成厚病重,医疗费支出很多,而其亲生子女 因厂内效益不好,无力尽更多的赡养义务。郑成厚要求郑民给付一定的生活费,遭到拒 绝。郑成厚起诉至法院,郑民以其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经法院审理查明,郑成厚每 月退休费100元,不够支付医药费;其亲生子女每月仅能支付50元赡养;而郑民月收入 近千元,经济状况较好。因此判决郑民每月给付郑成厚生活费100元。1995年,郑成厚病 逝,留有遗产平房三间。郑民以自己负担了郑成厚主要的生活费用,尽了赡养义务,应视 为收养关系已恢复为由,要求以养子身份继承郑成厚的遗产,被拒绝后诉至法院。人民法 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民每月支付郑成厚的100元生活费是否有法律?
  • 有法律依据。《收养法》第2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郑民由郑成厚抚养长大;而郑民以郑成厚有生活来源为由提出抗辩是不成立的。因为对“缺乏生活来源”不能绝对地理解为一点收入也没有,郑成厚本人的退休金不足以支付其医疗费用;而两个子女给付的赡养费也不足以维持其起码的生活;而同时,郑民有支付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判决其承担部分赡养费,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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