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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服装生产企业已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即会计核算健全,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但未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005年全年销售收入212万元(含税),企业已按6%的征收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12万元。请问: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如不正确,应如何计算补缴税款?
  • 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1)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根据上述规定,该企业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享受进项税抵扣。应纳增值税额=212÷(1+17%)×17%=30.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额=30.8-12=1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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