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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1年5月2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正式民警张风、王强,带领协管员刘力和陈云,按照大队部署在城区某路段开展查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20时,驾驶人孙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被拦下接受检查,刘力手持呼气酒精测试仪对孙某进行测试,显示孙某酒精含量为110mg/100ml。张风立即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扣留了孙某的驾驶证及其驾驶的车辆,同时与陈云一道,将孙某带至县医院抽取血液样本一份送交资质鉴定部门鉴定。21时,县交警大队将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立为刑事案件办理,并开具传唤通知书,通知孙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吴某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23时,对孙某采取刑事拘留。5月4日,鉴定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孙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mg/100ml。同日,县交警大队将鉴定结论送达孙某,并通过收取保证金伍千元,设立保证人吴某的方式,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5月5日,县交警大队侦查终结并制作起诉意见书将案卷材料送交检察院。该起案件办理中存在哪些不规范的地方?
  • 1、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应当由正式民警操作。
    2、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能采取扣留机动车,只能在现场没有代驾的情形下,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存放。3、应当由两名正式民警将嫌疑人带至医疗机构抽取血液。
    4、提取驾驶人血液样本应当为两份。
    5、对乘坐人等证人进行调查时不能适用传唤。
    6、检验嫌疑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及传唤调查时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要求通知的人员,或注明拒绝通知的情形。
    7、取保候审不能同时适用保证金和保证人。
    8、鉴定结论送达后,未满三日重新申请鉴定时限,即侦查终结不符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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