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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隋朝兴亡与法制的关系。
  • 隋朝建立之初,隋文帝即命高颖、杨素等重臣修订法律。当时经过比较分析,没有采用徒饰虚文的北周《大律》,而是以科条简要的《北齐律》为蓝本修订完成本朝律典。开皇三年,隋文帝在亲录囚徒的时候注意到,司法中存在着案狱繁多、刑罚苛酷的流弊。于是又命苏威、牛弘等人本着删繁就简、去重就轻的原则修订新律,废除许多重罪条款,最终完成了开皇律。隋文帝晚年与前期适成相反,他毁弃成法、恣意刑杀,败坏了法制。隋炀帝即位以后虽然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大业律,但是后来为了稳固统治并不依法行事,而是重刑轻罪专任刑杀。隋朝后期的重刑镇压政策激起了民众的反抗,隋朝的统治在农民起义的冲击下瓦解了。
    隋文帝、炀帝在即位之初,均注重修明法制,贯彻宽法轻刑的立法、司法原则,促进了政局稳定和社会的发展。在他们统治的后期,又都无例外地破坏了自己亲手建立起来的良好的法律制度。他们后期专任刑罚、欲以重刑压服民众的统治方式,反而激起了民众的反抗,导致了隋朝的覆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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