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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析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
  •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包括:
    (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使其信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
    (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既包括自始欠缺处分权,也包括嗣后未能取得处分权。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或者本无处分权但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让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则在所不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已足,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发生后,可发生如下效力:
    (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
    (2)善意取得的发生,可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所有人可就自己的损失向其选择行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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