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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的区别?
  • 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都具有妨碍和排斥竞争的效果。二者主要区别如下:
    1.主体数量不同。垄断协议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才能形成,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既可由一方当班人形成,也可由多方当事人形成。
    2.主体规模不同。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优势,中小企业不可能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对于垄断协议而盲,无论大企业,还是中小企业都有可能实施。
    3.主观意图不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客观存在,无须证明事先存在意图,而垄断协议需要存在共谋的意图或限制、排斥竞争的后果。
    4.表现形式不同。垄断协议表现为各种明示或暗示的合同、协议、决议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高卖低买、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强迫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
    5.法律规制不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般为法律所禁止,只有存在合理的抗辩,才能免责;对于垄断协议比较宽松,存在豁免适用的情形,也有适用合理原则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合法,且法律对于垄断协议(特别是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制的总体趋势是越来越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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