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甲乙二人经人介绍相识,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两人于1999年5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7月10日生下一子丙。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甲经常对乙施加暴力,将甲多次殴打伤住院。2000年10月,甲结识了一未婚女子丁,即与丁长期共同居住,对乙和丙不管不问。为达到与丁结婚的目的,于2002年12月17日以夫妻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问:根据本案的情况,丙应当归谁抚养?如果乙抚养,乙可以向甲提出的抚养费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
    乙长期与丁同居,道德作风不良,没有尽到父亲和丈夫的责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子女合法利益出发,丙应规乙抚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