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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召开的经过。
  • 20世纪60年代以后,海洋法律秩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提出,开发海底资源和大陆架划界问题的日益紧迫。在这种形势下,联合国大会在1967年12月18日通过决议成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和平利用特设委员会”(简称“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由35个委员国组成。1968年,联大决定将特设委员会改为常设委员会,称为“和平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委员会”(简称“海底委员会”),由42国组成。
    1970年.联大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这个海洋法会议的任务是设立海底区域的国际制度。1971年,海底委员会的委员国增加到86国,委员会负责编制条约草案文件,为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作准备。委员会建立三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准备有关海洋法公约草案的任务。经过六年的准备,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决议,决定在1973年12月召开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海底委员会的任务于1973年结束。
    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从1973年开始,到1982年结束,前后共九年,开了十一期会议。参加国家和地区在第一期会议时为148个,到第十一期会议时增加为168个。经过前后九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终于在1982年4月30日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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