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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宋市舶条法。
  • 两宋时期,海外贸易十分繁荣,为调整海外贸易活动,元丰三年(1080年)制定的《元丰市舶条》,又称《元丰广州市舶条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⑴机构设置
    北宋初期,在广州、杭州、明州等地设立市舶司,“掌藩货海舶征榷贸易之事”。
    ⑵榷入和榷出
    榷入:外国商船靠岸后,先由市舶司检查。凡香药、宝货等禁榷物品,一律计值给钱,征购为官有,满足统治者需要之余,由榷货务加价出售。其余物品抽取十分之一税钱,方可上岸销售。未经允许,严禁私自与外商贸易,违者治罪。
    榷出:法律规定,商人出海贸易,须向有关机构申报,领取文券后方可出行。哲宗元祐五年(1090年)又规定:擅自到高丽、新罗、登莱等地贩易者,徒二年,五百里编管;并将没收的部分钱财作为赏金,奖励告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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