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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10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将A发明专利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付40万元,在办理完转让登记手续后三个月内付160万元。同时,甲公司告知乙公司,甲公司曾于2009年11月以普通许可方式将该项专利授权丙公司使用,期限为2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首笔40万元转让款后,即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专利公报于2010年12月5日公告了上述转让事项。2011年1月5日,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以该专利权为质押标的,向丁银行贷款200万元。2011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质押登记。2011年2月10日,乙公司未经丁银行同意,与戊公司订立专利许可合同,以每年20万元的价格许可戊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生产相关设备。2011年4月,甲公司催促乙公司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乙公司告知甲公司:因庚公司欠其200万元贷款到期不还,乙公司又无其他财产用来支付欠款,故无法支付剩余专利转让款。经查,乙公司虽多次催告庚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庚公司一直未予理会,乙公司也未提起诉讼。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何时取得A的专利权?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何时生效?质押权何时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 1.乙公司在2010年10月8日取得A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共同到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了转让登记,当天乙公司取得专利权。
    2.丙公司对于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本题中,丙公司是甲公司转让专利权之前的使用权人,其普通许可合同不受专利权转让的影响,同时,丙公司也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在乙公司受让甲公司转让的专利权后,丙公司与甲公司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继续有效。根据规定,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
    4.①乙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质押合同2011年1月5日生效。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②乙公司与丁银行的质押权2011年1月10日成立。以知识产权设定质押,应当向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才能使得质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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