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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要案情:2009年5月24日,胡某将刘某杀害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3日6时对胡某执行拘传,在刑警大队的二楼讯问室。办案民警李某立即对胡某进行讯问。第一次讯问时,李某直接问胡某:“你是怎么杀害刘某的?”胡某拒不承认犯罪。李某就不让胡某吃饭和休息,并于6月3日13时至6月5日下午对胡某持续进行了讯问,迫使胡某交代了作案经过。6月5日晚,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胡某送到看守所羁押。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邱某接受胡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辩护人。胡某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翻供,拒不承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检察机关根据这一情况,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邱某便事先找到证人严某,引诱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证。公安机关再次核查时,严某按照胡某翻供的情况作了假证。根据案情描述,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哪些做法是错误的?并简要分析。
  • 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中有以下几点错误:
    (1).讯问地点错误。因为讯问室不能设在二楼以上。
    (2).讯问犯罪嫌疑人仅一名侦查人员错误。讯问时应不得少于两名侦查人员。
    (3).民警李某直接问胡某:“你是怎么杀害刘某的?”错误。因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提出问题。
    (4).拘传从6月3日至6月5日错误,超过了12个小时。
    (5).审讯时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吃饭,继续进行讯问达48个小时,涉嫌刑讯逼供。
    (6).拘传犯罪嫌疑人不能送到看守所羁押。只有被拘留和逮捕的,才能送至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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