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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2011年1月28日,A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群众举报在该县县城人民路158号李某经营的便利店内查获外地防伪标识真品卷烟260条,价值40000元。经调查认定,李某,男,今年45岁,因不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领条件,没申领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卷烟只用于零售。A县烟草专卖局分别于2009年10月和2010年3月两次因其无证经营真品卷烟价值30000万元和20000万元向A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根据工商部门反馈的信息显示,两次分别被工商部门处以10000万元和7000元的罚款。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请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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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某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这一条款,构成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罪有两个条件:
(1)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2)情节严重。
1、李某未持有A县烟草专卖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属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2、《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李某于2009年10月和2010年3月两次因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被A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2011年1月28日又无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金额达40000元,符合《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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