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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王某,男,汉族,1976年4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无前科劣迹。林某和俞某是对门邻居,素来不和,2006年12月23日,俞某在家中与几个朋友聚会,喝酒、猜拳、唱卡拉OK,林某被吵得心烦,大为恼火,冲出去与俞某理论,俞与几个朋友不但不听还将其奚落一番。林回到家中越想越气,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小舅子王某,发泄了一番。王某听后立即赶到林某家楼下,正想上楼,发现俞某的私家轿车停在楼前,便秘密将该小轿车刹车装置弄坏,使其失灵。后王某没有上楼径自回了家,也未将此事告知林某。俞某等人喝醉酒,次日清晨准备开车时,俞的一个朋友说他一个月前考到了驾照,希望俞某让他开一会儿。俞表示同意并对车进行了一番检查,发现刹车装置损坏失灵,判断是人为破坏所致,便并将此事报告了某边防派出所,民警张某(系俞某关系亲密的大学同学)、李某受理了此案。张某是否需要回避?若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俞某有何救济权利?
  • (1)张某需要回避。《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本案中,张某系被害人俞某的大学同学,符合第四项的规定,应当回避。
    (2)若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俞某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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