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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香港某出口商通过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货运代理经孟买转运至新德里发运一批半成品服装。货物又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其货运站装入2个集装箱,且签发清洁提单表明已于良好状态下接收货物。集装箱经海路从香港运至孟买,再由铁路运至新德里。在孟买卸船时发现其中1箱外表损坏,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该地的代理在将货通过铁路运输前已将此损害通知实际承运人。当集装箱在新德里开启之后,发现:  (1)外表损坏的集装箱内装货物严重受损。 (2)另一集装箱虽然外表完好铅封也无损,内装货物也受损。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两箱货损是否负责?如果负责,负责到什么程度?对于两个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否有权向两个承运人索赔?对于每个集装箱其责任如何?
  • (1)集装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装箱且已承认收货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因而他对两箱货损都要负责。
    (2)第一个集装箱是在从中国香港至孟买的海运途中损坏的,很明显货物也是此时受损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对出口商的损失负责,但他可以根据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限制其责任,且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权向海上承运人索赔。
    对于第二箱货损,应看作隐藏损害,因为货损发生在哪一阶段无从查明。此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可以按照ICC对于“统一联运单证”的规定限制在2SDR/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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