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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该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此项交易导致该企业损失1000元。 2000年7月4日,该企业亏损,不能向丁清偿到期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该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①该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②该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③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④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 企业应按什么顺序清偿债务?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A.应按上述顺序进行清偿。在A企业可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甲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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