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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4月28日,某建筑公司在对其承建的××商住楼三期阳台栏杆工程进行验收时发现,部分栏杆的稳固性未达到规范要求,需要修补。5月1日9时,施工单位从劳务市场找来6名杂工,准备对栏杆验收中发现的个别问题进行修补,项目负责人仅安排一名资料员在现场值班。约9时58分,杂工李某翻过18层的楼层内侧栏杆,站在18层外侧约30厘米宽,没有任何防护的雨篷板上向下溜放电焊机电缆,不慎从雨篷板面坠落至一层地面,当场死亡。 项目负责人有哪些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 本案中,项目负责人
    1.安排不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资料员代替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管;
    2.未对新入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
    (1)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行政罚款;
    (2)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质证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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