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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两大法系对实际履行救济措施立法上的分歧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的调和。
  • 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违反合同的主要补救办法应是损害赔偿,而不是实际履行,所以他们的法院一般不会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法则认为实际履行是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主要的补救办法,因为要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全靠实际履行合同,所以卖方违约后实际履行应该是首要补救措施。为了调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待实际履行问题的立法分歧《公约》一方面依大陆法,规定了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履行义务即要求实际履行这一补救办法,另一方面为了照顾英美法的实际又规定他们的法院没有义务作出要求实际履履行的判决,即不给此种权利以法律支持或司法救济。这样使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可以接受从而达成协议,签订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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