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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3年12月1日,被保险人海南经济特区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向人保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12月2日至2004年12月1日。 2003年12月15日,被保险人的雇员陈某在外出办理业务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事故。据了解,被保险人已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到目前为止,尚未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现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人民币20万元的索赔请求。 问: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并存时如何处理?
  •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时也认为,“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因此,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在工伤保险的范围内,企业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被免除。
    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可以从工伤保险得到赔偿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如果陈某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应主张其应当将雇主作为被告,只有法院判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才对雇主承担的责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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