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张某和郑某2002年结婚,次年育有一子甲。由于张某在一家化工企业工作,比较危险,因此在2003年3月自己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险,指定受益人为自己的儿子甲。2005年4月张某在投保2年后自杀身亡,甲能否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为什么?
- 能。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保险法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同时,还有例外规定,即如果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本案中,张某自杀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2年,因此保险公司应该给付甲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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